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