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