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标准,确保城市绿地面积。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