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