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结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设城市绿道。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打造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游客绿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