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或超出地面高度小于3米的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按以下比例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0.2米以上0.5米以下的,按30%计算;

(二)覆土厚度0.5米以上1米以下的,按50%计算;

(三)覆土厚度1米以上1.5米以下的,按80%计算;

(四)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

(五)覆土厚度0.2米以下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