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未还田秸秆应当运出田块并堆放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区域,不得乱堆乱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根茬(枯秧)、麦(谷)壳和果壳等可降解的生产性垃圾应当同生活垃圾同步处理、科学处置。农药瓶(袋)、废弃农膜、果袋和反光膜等不可降解的垃圾应当定点回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焚烧。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