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未还田秸秆应当运出田块并堆放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区域,不得乱堆乱放。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根茬(枯秧)、麦(谷)壳和果壳等可降解的生产性垃圾应当同生活垃圾同步处理、科学处置。农药瓶(袋)、废弃农膜、果袋和反光膜等不可降解的垃圾应当定点回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焚烧。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