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柴堆、粪堆、煤堆和料堆以及其他杂物等应当堆放在村民自家院落内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方,不得在村庄巷道内乱堆乱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