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一般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饲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二)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三)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与他人同时乘坐电梯;(四)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