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下列场所和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设置有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健身房和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公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和广场等公共场所;
(四)餐饮场所、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商店、商场和集市等公共场所;
(五)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残障人士携带扶助犬,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场所和区域。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