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一般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饲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二)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与他人同时乘坐电梯;

(四)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