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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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有效

外国企业应当指定一个获授权代表负责提交、签收登记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件。获授权代表可以是下列人员或者机构:

(一)海南省常住居民;

(二)在海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在海南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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