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效外国企业应当指定一个获授权代表负责提交、签收登记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件。获授权代表可以是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一)海南省常住居民;(二)在海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在海南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