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外国企业在办理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外国企业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

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外国企业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后置审批,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