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有效外国企业应当在设立经营场所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通过获授权代表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协议);(三)所属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获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五)负责人和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在申请前置审批时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在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可以不再提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