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批在湖区内进行建设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