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湖区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擅自设置障碍物的,或者破坏监控、截流防汛以及纳潮排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