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湖区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擅自设置障碍物的,或者破坏监控、截流防汛以及纳潮排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