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湖区应当保持一点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以及实行其他缩小湖区面积和影响纳洪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