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湖区内的绿化以及设施应当按照公园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沿筼筜湖驳岸应当预留不少于二十米的陆域建设公园绿地。湖区沿岸应当建设环湖步行道、小游园以及供游人休闲的设施。湖区沿岸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环湖步行道等设施的建设,不得在临湖一侧设置封闭式围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