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湖区应当保持一点六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以及实行其他缩小湖区面积和影响纳洪功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