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在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区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防止建筑废土、污水污染湖区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有的景观风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