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在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区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防止建筑废土、污水污染湖区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有的景观风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