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湖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需临时占用湖区地表、水面以及地下空间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