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等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湖区专项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