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外立面管理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重点区域为城市重点景观片区、重要公共建筑、商业中心、大型旅游会展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等城市重点活动场所,以及主要道路、铁路沿线、滨水景观带等区域。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