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城市设计应当立足长远,体现高颜值要求以及生态宜居、地域特征、时代风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