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