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改造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