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