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建工程未保持外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