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的,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邀请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联评联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