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片区旧城改造、城市更新计划、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实施装饰装修、改造和维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