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

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使用的有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按时检查和更换;及时对表面残损、剥落或者装饰材料脱落的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以及饰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坠落。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区住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