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防护设施,公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期限、批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文明施工。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