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筑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施工手续的具体办法。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