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建筑外立面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方可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