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的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外观改造、维护,保持外观整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