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和监测预警制度,在监测预警平台上发布预警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日常监测报告。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纳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平台。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