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