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扶持政策,创新投融资体制,合理利用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项目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