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激励和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三)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在献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六)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