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献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