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血站应当根据献血情况,为献血者提供免费健康检查、保险等服务保障措施。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实行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献血和受献血表彰的情况纳入积分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园林和绿化管理、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