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用血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无偿献血证》和《完成献血计划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