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线路等监管,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