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范围的村道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不能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