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线路等监管,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