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路边停车位、公共卫生间等设施。农村公路与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应当相互衔接,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