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