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路边停车位、公共卫生间等设施。

农村公路与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应当相互衔接,方便村民生产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