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鼓励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并符合慈善组织法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法定条件的,可以经由其提出申请,同步将该非营利性组织登记为慈善组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